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訴訟行為:
根據《行政訴訟法》及《若干解釋》的有關條文規定,下列九種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1.關于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
《若干解釋》第3條對抽象行政行為作了解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3.內部行政行為
《若干解釋》第4條對內部行政行為作了解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該行政機關公務員權利義務的決定?!?/span>
4.終局行政行為
終局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民事調解行為和民事仲裁行為。
7.行政指導行為。
8.重復處理行為。
9.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