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公司最短期限幾年
公司營業期限幾個月時間也是可以的。
注冊公司,會有營業期限一項。首先,營業期限是指公司存續的有效時間,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不規定營業期限,屬于公司自擬行為;其次,公司營業限期一般分為有限期限和無限期限兩種,有限期限又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自擬期限,指股東或發起人在章程上載明了營業期限;
二是法定期限,指管理機關要求在章程上必須標明的期限;而無期限是法律不強制要求公司表明存續期的一種態度。
最后,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既未規定公司的最長經營期限,也未規定公司章程需對營業期限加以規定,如《公司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8種事項中并沒有包括公司營業期限。因此,公司的營業期限可以由公司自擬,在設立公司向工屬商部門提交申請書時,明確公司的營業期限,可以為具體年限也可以為長期。
二、公司設立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內容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