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可以,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拘留、罰款。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實踐中也遇到這類案子、咨詢,確實有證據證明發生家庭暴力,并且受傷花費不少醫療費,不起訴離婚,僅以家庭暴力單獨提起民事賠償,法院是不受理的。
家暴構成犯罪怎么處罰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虐待罪、傷害罪、殺人罪等。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