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以萬某為首的河南游霄有限公司,與重慶玖度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星源互娛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河南游霄有限公司為其推廣游戲。河南游霄有限公司的游戲推廣員用虛構的美女身份以交友、談戀愛等方式騙取被害人信任,誘導游戲玩家在手機網絡游戲上進行充值,重慶玖度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星源互娛科技有限公司再將玩家充值到游戲的錢按照71%的比例返還給河南游霄有限公司。該案經光山縣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光山人民檢察院以萬某以及游戲推廣員等以涉嫌詐騙起訴,目前該案在審理過程中。 爭議要點:河南游霄有限公司游戲推廣員冒充女性誘導玩家進行游戲充值消費獲取返現是否構成詐騙? 盈沖觀點:河南游霄有限公司用虛構的美女身份以交友、談戀愛等方式騙取被害人信任,誘導游戲玩家在手機網絡游戲上進行充值。但是對游戲玩家充值后果沒有進行誤導,玩家對于充值的后果認識明晰,對于處分財產這一行為本身并無錯誤認識。且充值后游戲玩家獲得等價的游戲權限、虛擬貨幣等,財產并未損失。游戲玩家的充值行為與游宵公司推廣員冒充女性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依法不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詐騙罪屬于侵犯財產罪,所保護法益為公私財產財物所有權。本案中,并沒有玩家遭受財產損失,玩家所謂的“損失”其實是其進行游戲的對價消費,玩家通過游戲消費獲得娛樂及虛擬的成就感,故無法益受到損害。 玩家向游戲中所充值人民幣,均根據各游戲內部設定,按相應兌換比例,等價兌換為等值游戲內虛擬貨幣,如“元寶”等。玩家通過人民幣充值所獲取的游戲內虛擬貨幣,可以在游戲內自由消費、兌換、交易,其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購買裝備、提高戰力,購買各類禮物以提高與其他游戲角色的好感度等。由此可見,玩家在交易過程中,即沒有遭受財產損失,甚至也根本沒有喪失對所充值財產的控制權。即沒有財產損失,就談不上財產性犯罪的存在,根本不存在入罪的基本前提。 (二)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產的故意,但結合本案具體情況,不能認定行為人對相對人財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業務員冒充異性誘導男性玩家進行充值消費的金額,計入其月充值業績總額,再按照月充值業績總額的比例分得提成。業務員所獲取的錢款性質是其個人的業務提成,相當于績效工資,不能與玩家的充值消費的金額相互等同。玩家充值的人民幣首先進入游戲公司賬戶或者第三方平臺的賬戶,再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充值額后再另行發放提成,充值額并不直接進入業務員的個人賬戶。業務員誘導玩家進行游戲充值消費系出于獲取業務提成和傭金的目的,其主觀上不能等同于對玩家財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詐騙罪中,被害人所陷入的錯誤認識必須以處分財產為內容,然而并不是導致受騙者陷入任何性質的認識錯誤的行為,都是詐騙罪中的欺騙行為。被害人進行充值消費主要是出于“談朋友”、“現實見面”等心理因素考慮,并不是因為對充值項目本身存在錯誤認識,系其基于其他目的自愿充值,與各游戲推廣員行為沒有因果關系。 游宵公司游戲推廣員雖有虛構性別身份,進行曖昧聊天等引誘游戲玩家進行游戲內充值消費的行為,但玩家進行消費充值主要是出于“談朋友”、“現實見面”等心理因素考慮,并不是因為對充值項目本身存在錯誤認識,系其基于其他目的的自愿充值,與各游戲推廣員的行為沒有因果關系。 游戲玩家在游戲內消費一部分是出于“談朋友”、“現實見面”等心理因素考慮,游戲內消費進而提高“戰力”、“好感度”是滿足游戲玩家此種心理所必需的前提條件,游戲玩家并不是因為對充值項目本身存在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而是基于其他目的處分自己的財物。因此,游戲玩家自愿充值與游宵公司推廣員虛構美女身份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四)游宵公司冒充女性誘導男性玩家進行游戲充值,屬于民事欺詐行為。 詐騙與民事欺詐行為的關鍵區別在于,詐騙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民事欺詐以誘使相對方簽訂并履行合同而實施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本案中,玖度公司開發并提供娛樂游戲,游戲玩家(消費者)支付費用,雙方之間屬于娛樂服務合同關系。游宵公司虛構女性角色促使玩家與玖度公司簽訂、履行合同,故屬于民事欺詐行為。